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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成功代理徐某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上诉一案

时间:2016-10-17

2016年1月21日,株洲某区管委会向株洲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与徐某2014年签订的《房屋征购补偿补充协议书》无效,并要求徐某退还依该补偿协议所获的494500元补偿款。2016年4月19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房屋征购补偿补充协议书》因损害公共利益属无效协议,判决要求被告徐某返还494500元补偿款。

   徐某不服一审判决,找到我所主任杨建明律师,请求杨律师担任其上诉代理人。接受徐某的委托后,杨律师查阅并仔细分析一审全部案件材料,杨律师认为徐某作为失地农民其家庭新增人口依法享有获得补偿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于2016年5月11日代为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6年8月3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徐某与株洲市某区管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上诉一案。在庭审过程,杨律师提出了四点代理意见:第一,上诉人的新增家庭人员是在所谓的本组土地整治和流转工作仍在进行的过程中通过婚嫁、出生获得该村户籍,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家庭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其依协议获得的经济补偿有明确的政策和法律依据;第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补充协议书》经过了村、镇、区政府的审定同意,被上诉人依职权对符合拆迁安置补偿条件的新增人口进行认定并补偿,不违反法律和政策的强制性规定,其没有损害公共利益。一审判决认定协议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协议,与事实完全不符;第三,《补充协议书》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不存在任何胁迫和欺诈行为,协议约定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政策的规定;第四,被上诉人进行的所谓土地整治、流转工作不符合合法有效的土地流转方式,是假借土地整治、流转之名,行“土地征收”之实,严重损害了土地承包方的合法权益,是一种违法的行政行为。本案属行政争议纠纷,不属民事管辖范围。经过杨律师庭上的据理力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杨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株洲某区管委会要求徐某退还所获494500元补偿款的起诉。

   事后,徐某对杨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表示由衷的钦佩和感谢,感谢杨律师不畏政府威权,敢于据理力争维护失地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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