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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杨建明律师成功代理张某贩卖毒品一案

时间:2015-12-01

   2014年11月1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湘高法刑二终字第55号判决,将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贩卖毒品罪的死刑判决,改判为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本案被告人张某在一审判决中被认定贩卖氯胺酮类毒品10370.46克、麻古9.58克,被一审法院处判处死刑。在接受了张某亲属委托及征求本人的同意后,杨建明律师依法担任张某上诉案件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杨律师查阅并仔细分析了全部案件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张某,就本案的有关细节与被告人本人进行了深入的了解。杨建明律师认为:第一,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部分贩毒事实依法不应予以认定;第二,一审判决未考虑张某具有的从宽从轻情节,对被告人张某的量刑畸重。因此,杨律师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具了一份法律意见书,同时在法庭上为张某据理力争,希望法院本着少杀慎杀的原则,给予并非罪大恶极的张某重新做人的机会。

   在杨建明律师的努力下,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处张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二审法院的判决改变了一审法院对张某的死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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