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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卫利律师成功办理郴州二建诉荣盛房地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3-07-30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郴州二建承建了荣盛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浏阳财智广场49#楼项目。该案中郴州二建与荣盛房地产公司经招投标签订中标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后,又签订了一份计价方式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施工合同。中标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为按照2006年消耗量标准及其现行配套计价文件编制结算,总价优惠15%;而另行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了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为2760万元。同时两份合同均约定了较高的承包人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郴州二建出现了严重的工期延误。该工程于2015年4月20日办理完竣工验收手续。结算过程中,因部分工程由第三方完成,荣盛公司按照固定总价合同,只同意结算价为2560万元;而郴州二建不同意该结算价,双方发生争议。

2017年3月我们接受委托,经认真听取郴州二建对案情的介绍,详细阅读案卷材料。我们给出了两点建议:第一,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满两年后再起诉;第二,本案可以备案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代理亮点:

1、面临高额违约赔偿,静候对方违约索赔权超过诉讼时效再提起诉讼。

    2017年3月接受委托代理本案,经认真审查合同,发现合同约定了很高的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并且实际上郴州二建存在严重工期延误行为。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工期延误的违约赔偿金额可能达到400万元以上。但综合分析证据材料和当事人陈述,双方结算过程中荣盛公司没有主张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即荣盛公司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没有中断的情形。按照法律规定,其起算点应当为工程竣工验收之日,即2015年4月20日。因此我们建议郴州二建暂缓起诉,等待竣工验收满两年以后,即2017年4月20日以后再起诉,让荣盛房地产公司的工期违约索赔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郴州二建同意了我们的建议,2017年5月初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意料之中,荣盛房地产公司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向法院提起了反诉,其中主张了400余万元的工期延误索赔。庭审中我们就以诉讼时效对荣盛公司的工期延误违约赔偿进行了抗辩,果然荣盛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诉讼时效存在中断的情形。法官认可我们以超过诉讼时效对荣盛公司工期延误违约索赔的抗辩。

2、我们选择以备案的中标合同约定的06定额下浮15%结算,而没有选择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接收案件后,我们建议郴州二建迅速安排预结算人员按照06定额下浮15%对工程重新进行了造价审定。预结算人员给出的结果比较理想,结算金额远超荣盛公司同意的2560万元。我们便建议郴州二建起诉要求按照备案的中标合同结算工程价款。最终法院认可了我们的观点,委托造价咨询机构按照中标合同的约定的定额价进行造价鉴定。最终鉴定金额为2800余万元。

3、经政府减免的劳保基金仍获得认可。案涉项目系浏阳市政府招商引资的项目,报建过程中经政府承诺,对荣盛公司缴纳的劳保基金进行了减免,并出具了相应的减免文件。庭审中荣盛公司主张政府已经减免的劳保基金不应再予以支付。我们向法院提交有关劳保基金的相关法规,说明:第一,劳保基金就是社会保险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是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是施工单位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第二,劳保基金是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不属于政府收取的费用,任何政府部门不能减免;第三,2016年7月1日前开工的项目,建设单位欠缴的劳保基金直接拨付给施工单位。法院认可我们对劳保基金观点。

案件结果: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以2769万元总价款就该案件达成了和解,并经法院制作了调解书。荣盛公司也已经按照调解书确定的时间进行了款项支付。

本案经过我们的精心准备,沉着应对,直接为当事人争取了200余万元的工程款权利;使得这个原本已经亏本的项目稍有盈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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