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News information

精英律师

Elite lawyer

专业领域

Professional field

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

法律讲堂

Legal lecture hall
0.126811s
经典案例详情

我所谭卫利律师代理湖南申龙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13-10-10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9日湖南申龙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下称申龙公司)借用湖南固尔邦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下称“固尔邦公司”)名义与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盛建公”)星沙商务写字楼及市民服务中心项目部(“法定代表人”:胡某平)签订《建筑装饰施工合同》,承包了长沙县星沙文化中心——商务写字楼及市民服务中心的外墙装饰工程。合同暂定金额3000万元,结算价款的确定根据华盛建工与长沙县星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星城投公司”)签订的合同有职能部门审核后装饰工程造价优惠5%;工程价款份四期支付:完工合格后6个月付30%,验收合格后1年付30%,验收合格后18个月付20%、验收合同后24个月付20%。合同项下装饰分部分项工程于2015年5月12日完工并通过了分部分项验收。2015年11月12日华盛公司分多次支付了近900万元工程款。2016年5月12日,华盛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第二笔30%的工程款。为此双方发生争议,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谭卫利接受申龙公司的委托向法院提起诉讼。

代理亮点:

1、选择以无效合同起诉,主张分期付款条款无效,要求华盛建工将剩余工程款一次性支付给申龙公司或支持。

2、财政评审中心未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评审,要求按照华盛建工与星城投公司的合同约定,即“财评预算造价包干”,参加财政评审中心的财评预算造价确定本案的合同内工程造价或支持。

3、因考虑案涉项目为全垫资项目,完工后1年尚只支付了30%的工程价款,导致承包单位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代理当事人以拖欠民工工资和材料款严重影响小企业的生产经营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双方没有争议的部分先予执行,最终法院在征得总包方实际施工人胡某平和星城投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在30%的范围内先予执行了700万元的工程款。

4、申龙公司与胡某平在结算过程中约定,申龙公司和固尔邦不向华盛建工开具发票,由华盛公司在支付工程款时扣除6%的税费(180余万元),剩余款项再支付给申龙公司。我们主张该种行为属于规避我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最终法院采纳我们的意见,华盛公司仍应向申龙公司支付该6%的工程款。


返回
0.075212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