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迅.张某系长沙某公司职员。张某曾向公司负责人借款而得知了其一张交通银行储蓄卡的交易密码。2015年6月9日,张某在公司会议室打扫会场时,见公司负责人将手包遗忘在会议室,临时起意将手包内该交通银行储蓄卡盗走,并分别于2015年6月10 、6月12日、6月15日、6月17日、6月26日及7月6日分6次在长沙市某光大银行的ATM机上盗取现金共计78100元。2015年7月28日,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5年7月29日,张某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沙市某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建明律师和胡爱琼律师接受张某委托后,仔细分析案卷,并就案发细节向张某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在对全案进行综合分析后,杨建明律师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定性不存在争议应重点从量刑情节方面入手进行辩护、收集有利证据。在辩护人的建议下,张某联系其家属第一时间积极向被害人退赔所盗钱款并成功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015年12月17日,本案在长沙某区法院开庭。庭审过程中,辩护人提出了三点辩护意见:第一,本案被告人张某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成立自首,依法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第二,本案被告人张某悔罪态度良好,积极退赔账款,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建议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第三,本案被告人张某人主观恶性不深,已真诚悔罪,归案前一直表现良好又系初犯,其人身危险性小,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不会有重大不良影响,建议法院判处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受到法院的高度重视,三点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在二位律师的努力下,人民法院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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